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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 维权获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05 02:2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日,丹徒区一家超市因为出售过期食品,被工商部门处罚,消费者也因此获得购买金额的十倍赔偿。

    上周,有市民向丹徒工商局反映,称其在丹徒新城爱民路上一家超市购买了冷冻鸡翅,回去加工并食用后一家三口不同程度地出现头晕、呕吐、腹泻等症状。工商部门对超市检查后发现,冰柜内用于销售的部分冷冻食品存在问题——8袋冷冻鸡翅的包装上标注的是“鲜鸡肉”,且没有生产日期;2袋“水晶肴蹄”的保质期截至2013年9月1日,已超过了大半年。

    “这家超市的销售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举报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工商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店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承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并同意按照消费者购买金额的10倍予以赔偿。(郭加明 李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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