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日前,省高院对历时5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储户张某某与银行900万元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在该案中完全胜诉,避免损失900万元。
2008年6月,浙江台州张某某在江苏扬中工行开户并办理了半年期的银行储蓄存款业务,将900万元存入该行。存款到期后,张某某去提取存款时,发现900万元存款已被银行员工何某某转走。扬中工行拒绝按储蓄合同偿还张菊花存款及相应利息。2009年8月,张某某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要求其支付存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委托,代理诉讼,并提出张某某与扬中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综合分析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某与银行员工何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扬中支行没有过错,何某某使用张某某账户上的款项与扬中支行无任何关联等三个观点,得到一审法院采纳,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张不服一审判决,于2013年11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期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继续委托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得到高院法官采信。省高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向储户支付本息的方式,除了可以由储户凭存折到银行柜面办理取款外,还可以由储户通过与之对应的银行卡或网上银行方式自助支取存款。无论哪种取款方式,储户均应尽到对自己的存折、银行卡、U盾及相应的密码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如果因储户自己保管不善或主动授权他人保管,造成存款被他人取走,则银行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谭艺婷 徐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