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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 被告人被判3年罚款33万

发布时间:2014-05-23 08:3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下午,润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公安部列为2013年度十起打击肉制品犯罪典型案例的制售劣质猪头肉案。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

    劣质猪头肉案被告人卢某自2012年7月以来,租用丹徒区上甸村一民房作为“猪头肉加工店”,雇用人员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并销售加工后的猪头肉、猪耳朵等,销售金额3万多元。2013年2月1日,被告人卢某在加工店内,被公安机关和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场抓获。昨天,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

    近两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1起,其中6起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或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案件,涉及的制售对象为白酒、食用油、熟菜、药用胶囊等,均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用品,对群众的健康安全影响范围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另外5起均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不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谭艺婷 孙彩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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