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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堆易燃品影响安全 失火受损双方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4-05-18 02:5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去年润州某小区的一场火灾,导致一人受伤,两户受灾,事故被指与不明外来火种引燃门前堆放的杂物有关。伤者汪兰为此将邻居夫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润州法院作出判决,双方都要为损害的发生担责。

    2013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润州某小区发生火灾,致1人受伤(即汪兰),2户受灾。经调查,火灾烧毁门面房前旧书橱、旧书桌等物,直接财产损失324元。

    事后,润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门面房前堆放的可燃物导致。

    火灾中,汪兰因吸入大量烟尘而昏迷,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汪兰将另一受害户吴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8248.72元。

    法院查明,汪兰承租润州某小区104室车库居住,并以该车库为营业地点从事粮油、禽蛋、机面加工销售。吴某夫妻承租104室房屋居住,日常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在汪兰居住的车库边,吴某夫妻有一院落,用于堆放收购来的废旧物品。

    “吴某夫妻未经许可在市区从事废旧品回收,他们堆放在我家木门处的纸箱起火,致使烟尘从木门进入,我吸入大量烟尘昏迷,所以,他们应该对我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汪兰认为。

    吴某夫妇则辩称,火灾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门面房前可燃物的可能,因此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并非他们,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何莉婷表示,汪兰与吴某夫妻毗邻而居生活多年,应当在日常生活中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

    汪兰及吴某夫妻均自认在起火部位分别堆放了易燃物品,双方均为了各自堆放物品的便利而未预见到双方行为的共同交织,相互作用客观形成了对双方居住环境的安全隐忧。

    据此,原、被告双方均需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两被告并非直接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故可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待实际侵权人确定时向其追偿。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吴某赔偿汪兰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1975.48元。

    (润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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