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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变更职工工作地 镇江本市一企业仲裁败诉

发布时间:2014-05-10 08:3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郭先生突然被公司一纸调令调到上海工作,他对此提出异议,未按时报到,遂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市仲裁委接到郭先生的仲裁申请,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郭先生在某信息服务公司镇江服务站工作,2011年7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设立的甲方各派驻机构或各分支机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暂定乙方工作地点为镇江。2014年1月7日,公司调郭先生到上海工作。他对此持有异议,未按调令要求按时去报到。1月28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郭某遂请求市仲裁委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元。

    市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郭先生工作地点作出约定,但其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明显过大,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地点的立法宗旨,应视他实际工作地镇江为约定工作地点。现公司在未与他协商一致情况下将他调至上海工作,其过错在单位。市仲裁委裁定,该公司以郭先生所谓未按时报到形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论从事何种工种的劳动者,其工作地点都可能因工作需要发生一些变动,只要是合理的调动,劳动者应当服从。如企业临时短期出差、外派等性质安排,或企业搬迁,在企业安排班车的情况下,职工增加1小时的路程时间并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的,又或是企业将上班路程时间作为工作时间,劳动者没有理由加以拒绝,如果拒绝安排,用人单位则可以通过违纪程序来处理。

    “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工作地点变更,劳资双方应当坚持‘合法’与‘合理’并重的原则,更多执行人性化管理,做好疏通和引导,对各种情况妥善作出处理,以控制工作地点调整带来的争议和风险。”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说。

    (戴军章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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