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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儿子当“法律顾问”科长索贿十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5-05 02:5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日前,丹阳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句容某局原司法矫正科科长丁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丁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暂扣的非法所得11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4岁的丁某从2008年8月起担任司法矫正科科长职务,负责对本辖区缓刑、假释等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因其儿子刚从学校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不久,为帮儿子开展业务,从2010年6月起至2013年6月的三年时间里,丁某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在缓刑、假释人员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以及适用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聘请其指定的法律顾问为条件,先后48次要求缓刑、假释人员或他们的亲属向其儿子缴纳数额不等的“法律顾问费”,收受钱款十余万元。

    据了解,大多数人在案发前才知道丁某让他们请的法律顾问其实是其儿子,而丁某的儿子收取法律顾问费后几乎没有对这些人提供过法律服务。 (景泊 张智慧)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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