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不明外来火种加上乱堆杂物,导致一人受伤,两户受灾。伤者汪兰将同是受害者的邻居夫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润州法院作出判决,双方都要负责。
2013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润州某小区发生火灾,致1人受伤(即汪兰),2户受灾。
2013年7月5日,润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粮油店门面房门前墙体北侧1.5米处至废品收购站门前墙体南侧1米处前的衣橱、泡沫、席梦思摆放处,起火原因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雷击起火、自燃,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门面房前堆放的可燃物导致。
火灾中,汪兰因吸入大量烟尘导致昏迷被送至医院治疗。事后,汪兰将另一受害户吴某夫妻起诉至法院,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8248.72元。
法院查明,汪兰承租润州某小区104室车库居住,并以该车库为营业地点从事粮油、禽蛋、机面加工销售。吴某夫妻则承租104室房屋居住,日常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在汪兰居住的车库边,吴某夫妻有一院落,用于堆放收购废旧物品。
“吴某夫妻未经许可在市区从事废旧品回收,他们堆放在我家木门处的纸箱起火,致使烟尘从木门进入,我吸入大量烟尘昏迷,所以,他们应该对我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汪兰认为。
吴某夫妻则辩称,火灾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门面房前可燃物导致,因此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并非他们,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汪兰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吴某夫妻赔偿汪兰各项损失合计21975.48元。(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 景泊 通讯员 润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