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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季度劳动争议案件仍居高不下
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职工申诉占立案总数的99%

发布时间:2014-04-19 00:4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一季度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虽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不下。记者昨日了解到,一季度,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各类调解组织共接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438件,涉及职工268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0%。

现象:劳动者主动维权的多了

在这2438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各级仲裁机构接处1126件,各类调解组织接处1312件,分别占接处案件总数的46%和54%。在立案受理的794件案件中,职工申诉785件,占立案总数的99%。其中,涉及工资报酬争议占比30%,社会保险争议占比31.5%,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争议占38.5%。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为何仍然居高不下?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解释原因时说,由于传媒的法制宣传、网络的普及,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不再陌生,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便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同时他们对劳动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误读。比如,部分劳动者片面的理解劳动法律法规,诉求愿望太高,缺乏合法、合理性。在众多加班工资争议中,劳动者认为只要超过标准工时制时间之外就是加班,就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合理依法区分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工资分配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数额等与加班工资计算的关系。

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调查发现,劳资纠纷化解渠道也不完全畅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多建立在大中型企业,而小加工、小服务、小作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发生的劳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处理的能力较弱。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劳务派遣争议增长势头迅猛,争议主要焦点集中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方面。

提醒:准备充分,防止诉讼风险

近日,我市一家公司在工资发放时间上实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存在一个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现象,部分职工由于不能正确理解而申请劳动仲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该公司未能按照要求提供调整依据及工资发放情况,因数额较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即以“一裁终决”方式裁决公司按原发放规定补足工资差额。该公司感到很委屈,故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最终,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这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案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对各自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逾期未提供证据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在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越来越多地通过申请仲裁方式维权,但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人对诉讼风险注意不够,准备不充分,最终不少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市仲裁委昨日提醒,劳资双方在申请仲裁时,应注意仲裁请求不当、超过仲裁时效、逾期申请强制执行等风险。在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中,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或不是仲裁机构处理范围事项,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无根据的仲裁请求,仲裁不支持;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作放弃权利处理。

不按时出庭也存在风险。当事人经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的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应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否则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

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戴军章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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