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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后,消费索赔不理性、不合理案例增多
工商部门:“过度维权”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4-04-15 04:0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大大提高了经营者因欺诈等违法行为向消费者支付的赔偿额度。例如花2元钱购买到一个问题食品,按以往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或将得到10倍赔偿,然而根据新《消法》,如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消费者最低将获得不少于500元的赔偿。然而,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在全社会越来越重视消费维权的同时,过度维权现象也呈上升趋势。

“超市多收了我的钱,这不是欺诈是什么?”新《消法》实施不久,扬中工商局就接到了市民朱先生的投诉。据朱先生反映,扬中市区一家超市进行促销活动,某品牌食品四小袋优惠包装计价9.1元,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了9.1元,只买到了一袋。事后,朱先生发现了这个问题,并找到了该超市食品区的负责人和上货架的员工,要求超市以一赔十,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超市不同意,双方陷入纠纷。工商部门了解后发现,由于超市工作人员失误,其中一个优惠包装被拆散了,只剩一小袋在包装内,朱先生恰好购买了此包装商品,并以四袋的价格进行了付款。

“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扬中工商局消保科科长蔡玉娟告诉记者,根据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因此在这件事上,商家的确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但是,由于并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无法适用以一赔十的罚则;同时,商家并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遂无法定性其行为存在欺诈。最终,经工商部门协调,该超市部门经理和食品区负责人、货架员工一起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考虑影响,无奈自行赔偿消费者800元。

记者在扬中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了解到,新《消法》实施以来,工商部门接到的投诉维权中,类似索赔不理性、不合理的“过度维权”案例并不少见。“其实,这样的‘过度’要求都是维权过程中一种不成熟的行为。”在蔡玉娟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非常高,但法律知识比较淡薄,只要是买到了劣质商品或者其主观臆断的“问题”商品,在并没有对其造成丝毫的伤害的情况下,就会向商家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甚至毫无根据地漫天索要高额度赔偿,“比如前不久,一个消费者因宽带出现故障,就要求运营商免费延续一年的宽带业务;还有的消费者,购买的羊毛衫穿了起球,就提出让商家以一赔十。”

采访中,扬中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商品或服务价格三倍的赔偿。而这种加倍赔偿,也只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如果不属于欺诈,一般只能按商品或服务的原价赔偿。此外,新《消法》和消保条例都未对精神损失费做出规定,工商部门和消协也无权要求商家给予精神赔偿。这意味着消费者如果坚持索取精神赔偿,必须向法院起诉。

针对近期频繁出现的“过度维权”案例,蔡玉娟表示,消费者在索赔时偏离合法、合理、合情的基本准则,滥用权利为自己争取恶意索赔,就构成了过度维权,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同时也给调解工作带来障碍,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杨洋 李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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