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镇江某快递公司因客户投诉被总公司罚款5000元,在涉事快递员离职时,公司将该笔罚款转嫁到快递员身上,引发一场官司。日前,润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返还快递员5000元。
快递丢失,承包人提出赔偿遭拒
2012年2月1日,市民余某与镇江某快递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快递公司将桃花坞区域的经营权承包给余某,余某交纳1万元作为保证金,承包期至2013年1月31日止。
2013年1月8日,由余某揽收的一份发往连云港的快件在中转过程中遗失了,客户钟某非常气愤,因为所寄的快件中有自己和几个朋友在上海一起办的几张银行卡,盛怒之下的钟某要求快递公司给个说法。
余某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对客户邮件遗失的处理,如不是余某的责任,余某有义务做好客户的赔偿工作,等候总公司的裁定结果。因此,对钟某的损失,余某提出赔偿300元,但钟某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
无奈之下,余某只得向总公司申请增加费用,总公司最终做出增加费用的决定,并在2013年2月25日将500元打到快递公司的账上,而快递公司的文员因为工作疏忽忘记了此事。钟某多次联系快递公司一直没有下文,只能不断向快递公司和总公司投诉,直至向邮政管理局投诉。
快递公司被罚,将钱“转嫁”承包人
最终,总公司对快递公司罚款5000元。这时,马大哈的文员才想起来,总公司增加赔偿费用的决定早就下来了。
去年,余某与快递公司终止承包关系,结算时,快递公司强行扣除5000元罚款。满腹委屈的余某打电话咨询总公司,总公司答复称5000元是处罚快递公司管理不善。余某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快递公司认为,因余某未做好客户工作,造成客户越级向总公司投诉而被总公司处罚5000元,故快递公司依据合同及行业惯例作出扣除余某5000元的决定。
承办法官高景松认为,快递公司分部负责人会议纪要中虽有“总公司直接处罚分公司的,公司有权从责任分布的应退相关费用中直接扣除”的描述,但快递公司未向法庭提供余某在处理涉案快件丢失的事件中存在搪塞、拖延等行为而导致客户升级投诉的证据。
从投诉信息受理内容中也可以看出,余某对客户有作出赔偿的行为表示,但客户并不满意且对赔偿款拒收,余某作为承包方在实际承包经营中是否承担责任应该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而涉案的5000元实际为总公司对快递公司的处罚。
因此,快递公司以余某未尽职责为由,将处罚款在与余某结算时扣除的行为没有依据。(王蒙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