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叫邓美华,而写在借条上的名字叫邓梅花,乍一看,这根本不是同一个人。家住丹徒区宝堰镇的邓女士没有想到,因为平时书写姓名的不规范,这个不一致的名字,竟然成为借款人不还款的借口,并险些让她损失近3万元。在法院调查两者为同一人后,最终判决借款人偿还邓女士借款及利息。
邓女士家境殷实,平时为人也很大方。2009年6月中旬,邓女士的侄子小金找到她,称自己的朋友简某需要借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出于对侄子的信任,邓女士在和简某见面后,同意借款,双方约定月息10%,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时简某口头说好,短时间内就能还款,但日子一天天过去,邓女士却看不出简某有还款的意思,她开始多次上门要求简某还款,也通过侄子小金向简某催要,但简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眼看借款拖欠了四年多,坐不住的邓女士于2013年底起诉到丹徒法院,要求简某连本带利归还29600元。
庭审期间,简某代理人称,借条上写着债权人的名字是邓梅花,而原告的名字叫邓美华,同时,简某认为借条不是他出具的,是别人临摹了自己的字迹伪造的。
邓女士解释,自己的大名叫邓美华,但村里人都喊自己邓梅花,有时候自己签名也写成邓梅花,或是邓梅华、邓美花。在简某出具借条时,自己没有看名字是否和身份证上一致,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申请书、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自己和借条上写的邓梅花就是同一人。
针对被告辩称的借条为伪造,法官询问被告方简某是否申请笔迹鉴定,简某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因此法院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结合本案的证据,最终法官认定,虽然借条上写的邓女士名字是邓梅花,与她的名字不一致,但邓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和邓梅花是同一人,因此予以确认借款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