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家住丹徒区宝堰镇的邓女士做梦都没有想到,因为自己平时书写姓名不规范,竟然成为向自己借款之人不还款的借口。日前,一直懊悔不已的邓女士终于在丹徒法院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2009年6月中旬,邓女士的侄子小金找到邓女士,表示需借2万元给朋友简某用于生意周转,出于对自己侄子的信任,邓女士在和简某见面后,同意借款给简某,双方约定月息10%,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一晃借款已经拖欠了四年,邓女士只得于2013年底起诉到丹徒法院,要求简某连本带利归还2.96万元。
庭审期间被告本人均未到庭,但其代理人表示,借条上写着债权人的名字是邓梅花,而原告的名字叫邓美华,对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有异议。且被告本人认为借条是别人临摹了被告的字迹伪造的。
邓女士表示,自己的大名叫邓美华,但村里人都喊自己邓梅花,有时候自己签名写得不规范也写成邓梅花、邓梅华、邓美花,在简某向自己出具借条时,自己也没有看被告书写的自己的名字是否和身份证上的一致。
结合本案的证据,最终法官认定,虽然借条上写的邓女士的名字是邓梅花,但是邓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和邓梅花系同一人,因此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记者 景泊 通讯员 孙雪萍 闵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