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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委发布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

发布时间:2014-04-10 01:1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中共镇江市委关于1978年至2012年6月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决定》日前正式发布。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这次清理工作中,市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间发布的803件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逐件予以研究、论证、审核,并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委研究决定,对281件部分内容同现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04件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其余318件党内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需作修改。

    2012年5月,中央公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作了严格界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从实际工作来看,省级以下各级党组织也出台了大量制度,对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作出规范。根据中央《制定条例》,这些制度规范不能称之为党内法规,但又具有类似的约束力,对这类文件,统称为党内规范性文件。

    这次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开展的。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去年9月开始,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将于近期启动,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市委要求市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确保集中清理工作于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市委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决定》正式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党内生活、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的工作等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虽已停止执行,但仍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和工作参考价值,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存档、查档利用等管理工作。对需作修改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市委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对继续有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完善制度实施后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各项制度规定执行到位。

    市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市委《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等相应处理。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的要求,今后一般每5年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在制定或修改党内规范性文件时,对与之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同步进行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记者 胡建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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