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日前,句容市检察机关成功监督一无身份信息罪犯收监执行。
去年5月20日中午,句容市公安局华阳派出所民警及巡防大队辅警在句容市华阳镇某小区附近例行巡逻时,发现两名合骑一辆摩托车的年轻男子与多起摩托车盗窃嫌疑人特征相符。民警上前盘问时,两名男子突然驾车加速逃窜,在逃跑途中因车速过快突然摔倒,两名男子遂被民警当场留置。经现场盘问,两人中一人名叫曹某洲,一人名叫韩某,两人合骑的摩托车上有梅花口螺丝刀等撬锁工具,两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查实,2013年4月4日至5月12日期间,韩某伙同曹某洲先后在句容市华阳镇葛洪路中国太平洋保险店门口、华阳镇尚城咖啡店门口、开发区邮政大厦门口等地,趁无人之际,采取撬龙头锁、接线点火等方式,窃得二轮摩托车三辆,总价值人民币12856元。
犯罪嫌疑人曹某洲、韩某盗窃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句容市检察机关发现罪犯曹某洲自报的姓名、出生年月、户籍地址、身份证编号等信息无相关证据佐证。就其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收集到2010年4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结论,当时罪犯曹某洲骨龄符合17岁标准以上,接近18岁。
2013年12月19日,罪犯曹某洲因犯盗窃罪,被句容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2014年1月7日,句容市看守所将该犯投送江苏省常州监狱执行刑罚,常州监狱却拒绝接收,其理由是:罪犯无身份证号,无出生时间,监狱管理系统无法录入,罪犯无户籍地址释放时无法寄送释放手续。
句容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干警获知该情况后,经对该罪犯的犯罪事实、身份情况、刑罚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常州监狱拒绝收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曹某洲应当被收监执行刑罚。
为保证刑罚的顺利执行,句容市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要求句容市看守所将此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将情况汇报至上级院指导处,在省市两级院领导的直接协调和监督下,罪犯曹某洲于2014年1月27日被常州市监狱收监执行刑罚。(徐亨华 贾长森 胡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