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区内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由丹徒区残联购买
金山网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镇江市残联办公室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今年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较2013年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有所调整。丹徒区内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由丹徒区残联购买。
据了解,该保险由镇江市残联与中国人寿镇江分公司合作购买。其中,2013年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为京口、润州、丹徒、新区、南山联合社区,参保人数达16826人,共计理赔8起,赔付金额37077元。
2014年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调整为京口、润州、新区、南山联合社区,(丹徒区内残疾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由丹徒区残联购买),截止目前已有10028名残疾人享受了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新增残疾人将自动享受。(通讯员 市残联 束永俊 金山网记者 张晨霞)
附件:
2014年项目保障范围
(1)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中国人寿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5000元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新的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产生新的残疾的,中国人寿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的规定给付比例,按5000元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参保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4)首次罹患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见附件二),本公司按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后(续保自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元,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本协议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在本保险期间内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新的伤害。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5000元 |
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 |
因乘坐公共交通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 |
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
800元 |
因乘坐公共交通发生的医疗费用 |
首次罹患重大疾病 |
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