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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路边的汽车自燃,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4-03-14 03:4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丹阳的林先生在汽车销售公司花费11.58万元购买了一辆国产轿车,在缴纳了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等费用后,他在车管所登记并且领取牌照。

8个月后,林先生将轿车停放在丹阳麒麟北路。晚上11点,119警车呼啸而至,他的爱车发生火灾,经过消防人员扑救,火势得到控制了,但车成了一堆废铁。后经丹阳市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和人为放火,但不排除汽车内部故障原因起火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林先生急忙通知销售公司派人查看现场,技术人员到场后也看不出名堂,对林先生要求赔偿不予认可。林先生一纸诉状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认为销售公司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赔偿购车款。销售公司认为汽车引起自燃的原因有产品质量、使用不当、改装后导致电路和油路不当损坏等多种原因,不应该由销售公司负全责。

丹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向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后,未进行改装,且发生火灾时车停放在路边,而且已经停放一个多小时,不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汽车在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燃,应属于汽车内部故障即产品质量因素引起的火灾,一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林先生损失128144元。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应当认定,该车自燃属于汽车内部故障即产品质量因素引起的火灾,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证明,该案中汽车自燃与汽车质量缺陷无关,故销售公司否认其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近年来,随着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车辆自燃索赔遭拒的事件也频频发生,而事件的背后则是消费者艰难而漫长的维权道路。”丹阳市人民法院法官姜华忠告诉记者,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消防大队认定书的效力问题、自燃后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按法律规定负责调查火灾原因,接受事故调查,并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依据法律规定出具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汽车自燃的认定是具有合法性的。

而根据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汽车自燃的原因一般情况下是三种,第一是产品质量,第二是使用不当,第三是改装后导致电路和油路不当损坏。本案中,车辆停放已经一个多小时,基本可以排除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该车辆也未显示进行过改装,故此行为也可以排除。目击者陈述说,该车起火是从车头前部发动机位置起火,被告在火灾后即已经派技术人员对燃烧进行技术分析,但没有结果。故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燃烧,只有车辆本身存在缺陷引起的自燃。

《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规定了相应的归责原则;对于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等质量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产品本身损坏的未作出明确规定。

《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虽然《产品质量法》以及《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汽车,汽车自燃造成损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孙彩萍 古瑾)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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