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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寄丢包裹,只赔5倍邮费?

发布时间:2014-03-13 08:2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陈先生在扬中经营一家品牌男装店。2012年10月,在与杭州品牌公司沟通后,他将一批换季的男装T恤、衬衫打包装箱后,委托扬中市某快递公司送往杭州公司。他在快递单上填写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支付快递费15元。

  不料货物寄出后却石沉大海,杭州公司负责人反映没收到对方邮寄的服装。陈先生急忙上网查询运单号码,快递流程信息虽然显示物品已有人签收,但不能查到签收人的具体信息,他随即与快递公司交涉,仍无法查明签收人的具体信息。

  2013年5月,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快递公司将他委托快递的服装丢失,要求快递公司按丢失的服装价值20698.15元赔偿。快递公司觉得很委屈,认为快递单的正面粗黑体字载明“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陈先生没有保价,因此赔偿金额只能按他支付的快递费的5倍即75元计算。审理中,陈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

  法官释法

  “生活中,消费者在委托快递物品时,快递公司向消费者出具的快递单上一般都会载有‘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的类似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并以此作为对消费者限制赔偿的依据。”扬中市人民法院法官王祥远告诉记者,该条款的适用,如是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快递物品的灭失、丢失情形,无可厚非;但如系在快递过程中因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快递物品灭失、丢失,快递公司如仍以该条款限制对消费者的赔偿数额,属有失公平。

  在此情形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对消费者而言应认定无效。

  当然法院在具体认定赔偿数额时,除应考虑快递公司存在过错大小外,还应考虑消费者没有保价的自身因素,以使赔偿更加公平合理。

  本案中,快递公司接受了陈先生的快递委托,并收取快递费用后,理应严格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但该公司至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快递物品已由快递单上记载的收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收的人签收。

  因此,法院有理由认定快递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其对物品丢失存在重大过失。

  而陈先生在明知委托快递的服装是价值贵重的物品,同时,在快递单上已明确告知重要物品必须保价的情况下,未采取保价措施,致使该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级不够。因此,他自身对快递物品的丢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扬中法院一审判决该快递公司赔偿陈先生快递物品损失5000元。

  “一旦物品丢失,涉及赔偿时,双方会对物品的价值产生争议。”因此,王祥远提醒消费者,在委托快递物品填写快递单时,应对物品的相关信息描述得尽量详细,同时注意保留购买物品的价款凭证。当然在涉及贵重物品时,消费者还是保价为妥。

  (孙彩萍  古瑾)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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