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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酒柜成“凶器” 卖家和厂家,谁该赔偿?

发布时间:2014-03-10 04:1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丹阳某企业老总王先生买了一幢别墅,考虑到经常要在家里招待朋友、客户,决定购买一款比较时尚大气的酒柜。经过精心挑选,他们在我市一个家具市场看中了一款号称“亚洲品牌五百强”“香港集团旗下核心品牌”的欧式古典酒柜。

4个月后,春节临近,王先生在家里举行宴会,公司的同事小高前来帮忙。当她打开酒柜拿酒杯的时候,酒柜的玻璃门突然砸下来,小高躲闪不及,手上鲜血直流。王先生一家急忙将她送到医院急救。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小高被诊断为“右腕切割伤伴尺神经损伤,右尺侧腕屈肌断裂”,伤情经司法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来自安徽的小高遭遇飞来横祸,一家人陷入痛苦中。困惑的还有王先生一家,明明买的是高档家具,转眼成了“凶器”,起码的质量为何得不到保障?

小高出院后,向丹阳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家具市场和深圳家具厂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1327.7元。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也委托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酒柜进行了鉴定,认为:装饰柜设计采用了无框玻璃门,在使用中存在玻璃破碎伤及人体的风险,但在说明书中对这一涉及安全的内容没有给出警告,不符合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六部分:家具》第5.7条的规定。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的装饰柜(酒柜)在设计、制造上存在缺陷,产品使用说明书既未针对产品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作出警告,也未给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家具市场认为自己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小高的受伤不是家具市场的行为导致的,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深圳家具厂家则表示,很多产品在出台时是没有相应的质量标准的,只要其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是合格产品,合格产品如何承担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装饰柜(酒柜)鉴定报告中的结论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中的“一定”就是“不确定”,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就应当明确,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正常使用装饰柜(酒柜)的过程中,由于该产品本身的缺陷致玻璃门砸下,划伤原告的右手臂,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关于原告受伤事故的原因,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有优势证据证明酒柜的缺陷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即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此,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告的财产损失72586.9元,法院判决全部由深圳家具厂家支付。

法官释法

丹阳市人民法院法官汤春迩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肇事”的酒柜虽然是王先生一家购买的,但由于酒柜的生产厂家在设计中存在了产品缺陷,这种缺陷,不仅会直接损害到产品的购买者也就是王先生一家人的安全,也会损害到虽非购买者、但因与购买者具有生活上密切关联的人(如与购买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其他实际使用该产品的人。对此,生产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高正是在使用酒柜过程中受伤,其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孙彩萍 古瑾)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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