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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心”的婚宴,酒店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4-03-06 17:0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好不容易结个婚,婚宴却被酒店安排在中午。新人喜帖都发了,婚庆公司也预订好了,当然生气,于是要求酒店加倍返还定金,并赔偿预付婚庆公司的定金损失。最后,经过法院调解,酒店双倍返还定金,另补偿林小姐经济损失3000元。

    案例回顾

    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林小姐日前和未婚夫兴冲冲来到市区某酒店,准备于2月16日晚上,在这里摆20桌婚宴,在和工作人员商谈后,他们交付了2000元定金,并回家开始制作喜帖发给亲朋好友。

    几天后,心里感觉不踏实的林小姐再次来到酒店,想确认一下菜单,不料总台的答复让她大吃一惊——2月16日晚餐用的二楼餐厅已订给别人了,给她安排的竟然是午宴。林小姐直接找到酒店负责人讨要说法,但负责人解释说从工作记录上显示,林小姐预订时没注明是晚宴,那就是午宴,现在酒店经营能力有限,也没法再调换了。

    眼看喜帖发了,婚庆公司也预订好了,可吃喜宴的地方还没有着落,林小姐多次找酒店协商不成,将酒店告到了法院。开发区法院受理后,马上组织双方调解。林小姐说,既然酒店无法提供晚宴,那就终止合同,加倍返还定金,另赔偿因预付婚庆公司的定金损失10000元。酒店方解释,订单上并没有写明是晚餐,因此双方都有责任。

    “一般来说,有合同要看合同,合同上不明确的要看民俗。”办案法官认为,新区乃至镇江的民俗表明,婚宴一般设在晚餐,这是酒店工作人员应了解的。晚餐婚宴误订为午宴,酒店应承担主要责任。经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终止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另补偿林小姐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提醒

    市开发区法院法官曹涌告诉记者,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本案,所指的社会公共利益可称之为公序良俗,即由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按我国民间传统风俗,婚姻乃人生大事,婚宴的日期选择在良辰吉日,婚宴一般不作特别说明,在镇江特指晚宴。

    法官也提醒消费者,与酒店洽谈婚宴服务时,要跟酒店签订完备的婚宴协议,要明确时间、地点、饭菜价格等服务项目以及相关违约赔偿事宜,同时要求酒店加盖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注意核对收据款项内容,要与预订内容相符。

    此外,由此案延伸出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多发状态,涉及餐馆、旅店、健身、美容美发、婚庆礼仪等行业。一方面消费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消费,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这些行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营造诚信消费市场。

来源:金山网 作者:孙彩萍 古瑾  责任编辑:张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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