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21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发生在去年的交通肇事上诉案件,认定的哥李某不属于肇事逃逸,并有自首情节,从轻改判。
去年3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市民于某因为醉酒,倒在太和广场门前路面的一处坑洼中。的哥李某载客经过此处时,因为跟乘客聊天,分散了注意力;同时因为当时正值道路改造,路面坑洼不平,所以李某轧到人后并没太在意,仅仅以为只是路面不平整导致的颠簸,也没有下车查看,直到接到警方通知才意识到自己轧到了人。
去年9月27日,这起案件曾在京口法院一审宣判,京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并且有肇事逃逸情节,不符合自首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李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他承认肇事,但不承认逃逸,并坚持认为自己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属于自首。
在当天进行的二审宣判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证据充分,交通肇事罪成立。但对于肇事逃逸的认定,主审法官认为,案发时事发路段中山东路正在施工,车辆行驶中发生颠簸应为正常现象,且上诉人李某对肇事后逃逸的供述存在反复,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肇事后逃逸证据不足。
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得知发生交通事故,主动与民警联系并等候处理,归案后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一直予以供认,应当认定为自首。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记者 景泊 通讯员 王萍 曹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