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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城乡,镇江全市统一居民大病保险

发布时间:2014-02-21 01:3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从今年起,我市建立全市统一、覆盖城乡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10多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将从中受益。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医改部署,《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

    方案明确,我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现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覆盖城乡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安排,并实行动态调整。并逐步探索财政补助与居民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据了解,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各辖市可在确保大病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确定本地的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城乡居民。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参保人员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本数)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昨日介绍说,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根据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以保障水平、经办服务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并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予以动态调整。商业保险机构要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和报告,按要求公布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情况等信息。

    根据实施方案,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统筹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衔接,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开展经办服务质量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同时,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的情况,以及保障对象、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来源: 作者:王翔 沈春来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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