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网购商品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金山网讯 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从今年3月15日起,国内将施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网商店店主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同时,政府将加强对于通过微博、博客等进行商品宣传行为的监督。
以下为《办法》部分内容摘要:
1.店主需要实名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商家在必要时需要出具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3.消费者七日内有权退货。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生鲜等品类除外)。
4.平台经营者需要企业法人资格。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5.禁止刷评价等行为。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6.微博电商被严控。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7.《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