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中,对上诉人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却在二审时提出司法鉴定的行为处以罚款。这是市中院适用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第一例。
2013年7月,原告庄某以借条为证据,将周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依法传唤周某到庭,但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遂作出缺席判决:周某归还庄某20万元借款。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中院二审过程中,周某提出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合议庭依照新《民诉法》,责令周某对不参加一审庭审及一审不提出鉴定申请说明理由。周某给出的理由是:“借条非己所写,此事与己无关。”
法官审理认为,周某一审接到传票后拒不出庭,放弃了答辩权和质证权,导致法院采信原告的证据缺席判决。而在二审中,周某却提出了鉴定申请。对于这种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周某给出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周某行为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二审法院根据新《民诉法》作出裁定,对周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
目前,法院已同意周某提出的鉴定申请,有关委托鉴定手续正在办理。(闵毅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