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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26户商家“霸王条款”被叫停

发布时间:2014-02-10 06:4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发现,身边的霸王条款出现得越来越频繁,尤其是服务业领域,让人感慨“霸气”十足。近日,扬中工商局利用一周时间对50余家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美容美发店等开展“霸王条款”的专项检查,共发现问题商家26家并责令对方进行整改。

“‘霸王条款’主要有三种典型情况,一是免除商家自己的责任,二是加重消费者的负担,还有就是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在检查前,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奚彩金告诉记者,今年已经是第三年开展这类检查。

“消费满200元,送三楼游乐场入场券一张”、“全场5.8折起”……记者随检查人员来到某大型童装卖场,门口橱窗、店内悬挂的五颜六色小广告很是吸引人眼球。然而在广告宣传单的右下角却有一排小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这类字眼就属于‘霸王条款’。”奚彩金说,商家的这一条广告语违反了《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给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该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

检查中,记者发现,很多店铺在活动内容里都添加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检查人员当场告之经营问题所在,责令对方进行整改。

随后,检查人员又来到市区一家浴场内,在浴场的进门处,检查人员看到墙壁上贴着一张红底白字的告示:“贵重物品及现金请寄存总台保管,否则遗失或被盗,本浴场概不负责,后果自负。”

“这也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检查人员一边记录一边告诉记者。“经营者应该主动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随身物品,而不是如他们所说的丢失或被盗,概不负责。”原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消费者物品遭窃,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检查为期一周,共检查城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美容美发店50余户,其中发现问题的商家有26户。

“去年发现问题商家35户,今年明显下降。”奚彩金告诉记者,消费者现在对霸王条款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增强,商家对于格式条款也十分注意,“近两年来,我们接到的有关霸王条款的投诉数量也明显下降。” (王文咏 谷昊 胡四荣)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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