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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各上一把锁锁住车库

发布时间:2013-12-29 09:3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离婚,各上一把锁锁住车库

车库当初未确定归属,咋办?

法官认为,首先应满足房屋所有人使用需要

        金山网讯 夫妻购买一套住房后,共同享有房屋和汽车车库的产权,可是在离婚后,却为当初未明确归属的车库频频发生矛盾,闹得不可开交。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依法处理了这起夫妻争夺车库所有权的案件,对车库归属给予了明确。

        女子王某与男子丁某于2005年9月结婚,2006年1月,两人购买了新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并一起去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在房屋产权证上,写明所有人为王某和丁某,以及17平方米的车库一间。其中,车库认购书也载明认购方为王某和丁某。

        2007年,王某丁某协议离婚,约定所购房屋归王某所有,丁某同意放弃产权,但双方未对车库的归属做出约定。

        2012年5月,丁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法院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车库属于丁某和王某共有。事后,王某和丁某经常为车库的使用权发生争执,两人各自在车库门上加了一把锁,导致谁也无法使用。

        2013年9月,王某至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将车库的使用权归自己享有,王某自愿补偿给丁某7000元(车库购买价14000元)。

        王某认为,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丁某已非房屋所有人,也不住在该小区,故车库应当跟随房屋使用而不是单独使用。而丁某则反对,认为车库与房屋并不是捆绑销售的,车库可以单独买卖,因此不同意折价给王某,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

        审理法官认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库没有独立的权属证书,购买车库完全是为了配套房屋的使用,从方便生活、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原告王某要求车库折价归并的请求符合常理,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此外,案件审理时该地区车库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2600元,王某应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车库的使用权归王某享有,王某折价补偿丁某22100元。

        (陈萍萍 陈路)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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