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哎,都怪我不懂法!”近日站在句容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在南京从事黄金收购生意的王女士对自己几个月前收购他人盗窃赃物的“一念之差”后悔不已。最终她被法院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4月的一天,在南京栖霞从事黄金收购生意的王女士接待了中年男子李某(已判刑)。对方称,有黄金腕饰、吊坠、黄金龙形锁等物品需要出售。
王女士要求李某出具黄金饰品购买的发票和身份证,李某却谎称发票已经丢失,只有身份证。在李某的一再坚持下,王女士便以每克280元的市场价格收购李某出售的黄金近20克。此后,李某又来出售了近30克的黄金首饰。经查,所售黄金饰品均为李某盗窃所得。王女士因为涉嫌销赃被抓获。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非常“委屈”,认为自己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收购的,并没有获取额外利益。
承办法官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非要求收购人是否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是被告人明知赃物系非法所得,而违反相关规定予以收购。可以推定王女士是明知李某所售的赃物系非法所得而收购。鉴于她的认罪态度以及积极退还赃物的行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女士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记者 景泊 通讯员 刘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