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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苟一审被判十四年

发布时间:2013-12-07 10:1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6日下午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张刘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违法所得以及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1月22日,市中院公开审理了张刘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张刘苟构成犯罪的证据,张刘苟委托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张刘苟亲属、部分人大代表和数十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庭审中,张刘苟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张刘苟于2007年至2013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余万元。此外,张刘苟对其所有的折合人民币35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市中院认为,张刘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张刘苟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与所犯受贿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刘苟及辩护人提出张刘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称,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已掌握张刘苟的部分受贿事实,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搜查已发现其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因而张刘苟的该两罪均不构成自首。

        张刘苟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郑萱 谭艺婷)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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