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刘苟
金山网讯 记者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已于昨日开庭审理。
据介绍,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刘苟于2007年至2012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余万元。此外张刘苟对其名下折合人民币35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公诉机关以张刘苟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张刘苟构成犯罪的证据,张刘苟委托律师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张刘苟亲属、部分人大代表和数十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仲苑薇 记者 许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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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苟简历
1985.08—1993.05 丹徒县公安局三山派出所 民警、副所长、所长
1993.05—1997.02 丹徒县三山乡 副乡长
1997.02—1998.03 丹徒县三山乡 乡长
1998.03—2002.04 丹徒县公安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2.04—2002.09 丹徒区公安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2.09—2003.03 镇江市局经侦支队 党委副书记、副支队长
2003.03—2007.02 镇江市局经侦支队 党委书记、支队长
2007.02—2008.01 丹阳市公安局 党委书记、局长
2008.01—2009.07 丹阳市政府、政法委、公安局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市政法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局长
2009.07—2011.01 丹阳市政府、政法委、公安局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局长
2011.01—2012.02 扬中市政府、政法委、公安局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书记、党委委员、局长
2012.02—至被查处 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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