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房子卖了1年后,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房子价值翻了番,出卖人想以显失公平为由解除合同,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家住镇江新区的老孙,因儿子要出国读书,卖了楼层在一楼的房子,合同注明价款为29万元,合同订立之时1个月内付清,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谁想1年后,政府进行旧城道路改造,附近建起了大超市,又扩宽了道路,卖掉的房屋在1楼又紧邻马路,可以变为商铺。老孙估摸着房子价值该翻了番,就觉得卖亏了,多次找买主商量能否补偿点差价。遭到拒绝后,双方僵持不下,老孙诉至法院,要求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解除合同。
法院受理后,依据《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认为不具备一方利用优势或是无经验的条件,合同订立之时,双方都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明显违背公平的情形,遂判决不予支持老孙以显失公平为由解除合同的请求。
案后,承办法官介绍,显失公平的情形仅能在合同订立之时认定,该案中,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便不能再以订立之时的显失公平为由解除。
(兴园 古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