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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3-10-09 09:1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离婚了,住房公积金能分割吗?这是当下诸多离婚当事人关注的话题。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给了大家一个肯定的答案。

        原告韦某(女)与被告安某(男)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6年登记结婚。

        2012年,韦某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安某离婚,诉讼过程中,安某答应离婚。于是法院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的裁判文书,但文书中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作出处理。

        今年6月,韦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对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无异议,但是对于被告安某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原告和被告争议较大且僵持不下。

        原告认为,住房公积金是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并且该财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支配,因此无法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被告安某1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官的释明后,原、被告了解了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被告同意将住房公积金以现金的形式折价补偿给原告,最终被告安某愿意就住房公积金补偿给原告3.5万元。

        (兴园 古瑾)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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