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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

发布时间:2013-09-18 08:5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为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市区中断缴费人员补缴2012年12月底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享受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

        据悉,本次社保补贴的对象为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各类已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2月底前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律按不低于省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201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910元。

        据人社部门介绍,参保人员补缴2004年6月底前,2004年7月至2008年6月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分别按镇劳社〔2007〕76号、镇劳社发〔2009〕61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财政补贴。参保人员补缴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中断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额乘以补缴中断月数,计算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总额,并根据补缴中断月数的长短,给予不同比例的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其补贴比例标准为:补中断月数1-24个月,一次性补贴4%;补中断月数25个月-36个月,一次性补贴5%;补中断月数37个月以上(含37个月),一次性补贴6%。

        另外,参保人员在享受上述一次性补贴的基础上,一次性累计补缴满一定年限,再对补缴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中断的,给予财政额外补贴。额外补贴标准为:累计补缴61个月-96个月,额外补贴1%;累计补缴97个月-120个月,额外补贴2%;累计补缴121个月以上(含121个月),额外补贴3%。

        本次一次性财政补贴采取先缴费后返还的原则,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或代理机构正常缴纳,缴完后凭缴费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返还手续。

        (叶明旻 周晓峰 王艳)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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