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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告诫制度效用几何?

发布时间:2013-09-12 08:3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处理轻了,容易再犯;处理重了,家人不干——

反家暴,告诫制度效用几何?

本报记者 吴 悠

        金山网讯  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之一,为全面贯彻执行于今年7月底召开的全省反家暴工作会议精神,我市今天将召开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平安家庭建设工作会议。

        记者会前了解到,今年1-8月,市妇联共接到家庭暴力投诉36件,相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妇联联合制定实施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也于上月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要求公安部门在接到家暴求救后应当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以示震慑,经告诫后再犯的,将依法从重处理。这就把家暴从“家务事”层面上升为政府责任层面了。那么,告诫制度能起多大作用呢?遏制家暴还应注意些什么?

        观念误区+法律缺位=家暴屡禁不止

        “观念上的误区和法律的缺位是导致家暴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市妇联权益部长王蓉说。她告诉记者,坚信家暴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人还是很多。即便江苏省早在2010年已将家暴纳入110接警范围,对受害人发放人身保护令、进行伤情鉴定、提供法律援助和庇护求助,也未能改变家暴增长势头。目前,禁止家暴的规定分散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中,没有对家暴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在部分街道、社区走访时记者了解到,发生家暴事件时,不管是派出所民警还是来调解的干部,最先问的大多是“他为什么要打你”,似乎只要受害人所谓“犯了错误”,打了也就打了,而不是从根本上肯定打人是犯法的。一位社区工作者认为,把家庭暴力理解成“一时冲动”、“一个巴掌拍不响”,这些观念也无形中纵容了加害人。如果能营造成“不管什么原因,实施家庭暴力都是犯法的、不能容忍的”的氛围,将对遏制家暴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这个营造的过程肯定会非常漫长而艰难。

        告诫制度要起效须加强执行力

        根据《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发地派出所应立即派警力到达现场立即制止家暴行为,控制加害人,受害人需立即就医的协助联系医院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同时,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者,保留其他证据。对情节较轻微、经调解达成协议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加害人出具告诫书。法院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告诫书可作为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在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上,记者看到它的正面介绍了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经过和被告诫人的签名、捺印;背面印着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

        王蓉介绍说,告诫书对于初次实施家暴,并有一定法律观念的人来说是有用的。但对于那些长期实施家暴且法律观念淡薄的人来说效果并不大。她说,虽然告诫书背面印有相关法律条文,由公安机关出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但是如果没有严格执行,对违反告诫行为没有明确法律责任,震慑也会失效。“对于那些给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家暴实施者,公安部门应直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王蓉说。

        难题:轻也不是,重也不是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人们印象中的家庭暴力大多数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在《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中,把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大到了离婚后的暴力,甚至对具有同居关系的行为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也施以惩戒。但是执法人员和街道、社区的调解人员在处理家暴的时候也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处理轻了,告诫一下,很难起到震慑作用;而处理重了,妻子又会心软,不想起诉与丈夫对簿公堂、离婚,这种忍让无形中助长了家暴。

        记者在市妇联采访时恰巧遇到了一位妇女来申诉对丈夫的不满,当她说完了丈夫对她的种种行径后,妇联工作人员问她想不想离婚时,她说她就想出口气,不想离。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在今天离婚已经不是什么令人难堪的事了,但是因为被打了而离婚的还在少数,特别是那类男性经济实力强、社会地位高的家庭。

        告诫制度已在南京、苏州等地试行一段时间,公安和妇联等部门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各方联手,加快公检法司和妇联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全程监控,并建立预警分析和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社会支持。家暴受害者应拿起法律武器,坚持零容忍,加强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紧急情况下一定要向警方求助。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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