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禁用“详情咨询”等隐匿附加条件
金山网讯 9月1日起,随着扬中市《关于促销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扬中市范围内促销商品和服务将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届时不规范的促销行为将受到处罚。
目前,在全省和全国范围内尚没有专门规范促销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的规定零零散散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等管理规定中,既不利于价格部门对市场促销行为进行管理,也不利于经营者执行。扬中市物价局出台《关于促销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将分散的规定汇集起来,这在全省属于首创。
《实施办法》对促销中的“原价”“特价”的内涵作了明确。《实施办法》强调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对降价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使用“原价”标示的,其“原价”不得高于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不得高于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经营者使用“特价”标示的,“特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实施办法》对价外馈赠行为、促销宣传广告作了规范。规定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应当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以及物品的质量等内容;经营者以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宣传的,促销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使用“详情咨询”等隐匿附加条件,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法律责任。
(戴慧 佘殿福 张德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