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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规章未经民主程序视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3-08-30 08:4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总发布今年第4号维权预警

        金山网讯 前天,市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今年第4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劳动仲裁和诉讼环节,将被视为无效。

        今年6月至8月,市总工会牵头对全市214家企业进行劳动规章法律效力评估,结果发现,三分之一左右的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存在程序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为没有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以行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取代职代会;职工代表比例不当,职代会到期没有及时换届,职工不知晓等方面。市总工会等部门已向这些单位发出整改建议书。

        市总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员工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对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市总工会特别提醒,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促进基层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主程序所作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视为无效”,“未按照民主程序单方面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

        (刘业林 吴悠)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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