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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利益行贿一男子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3-08-27 09:4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业务经理3年多行贿120余万。日前,该名业务经理张某一审以行贿罪被镇江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张某在江苏某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木薯干进口业务。

        张某在任职期间,于2008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代表单位在与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木薯干经营过程中,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原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商务中心业务一部经理顾某、原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商务部副经理徐某、原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副总经理蒋某贿送财物,共计价值1271352.27元。

        受贿后,顾某、蒋某、徐某在张某单位的木薯干进港时船舶靠泊、码头装卸、堆场安排、货物保管及出运等方面进行照顾,让其取得商业竞争优势。

        同时,由顾某、徐某等人安排,采取屯集其他货主的木薯干,在货物出运时“补货”给张某单位的方式,减少了张某单位的货物损耗,为张某单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兴园 古瑾)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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