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追尾被撞,因受损维修造成停运14天的损失,车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货车维修费以及停运损失。
去年4月7日,张某驾驶货车沿新33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变更车道与同向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镇江新区交巡警大队调查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明,张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系镇江某公司所有,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随后,李某将镇江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及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李某车辆受损,在维修期间无法进行正常的营运,故李某请求赔偿其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综合李某的车辆核定载重量、车辆受损情况、该类车辆市场的营运情况、该车在事故发生前在相关单位连续从事运输的情况及该车的油费、保险、折旧等营运成本,法院最终确定李某在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为7000元。
根据车辆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法院最后判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营运损失费7000元及维修费54255元。
(兴园 古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