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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审理首例盗窃病人财物案

发布时间:2013-08-20 09:0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后

        金山网讯 8月13日,丹阳市检察院依法对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的被告人颜某某,以盗窃罪向丹阳法院提起公诉。这也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新发布的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施行后,该院办理的丹阳首例盗窃医院病人财物案。

        颜某某是在丹阳打工的重庆人,今年52岁。检察机关查明,今年3月26日8时许,颜某某在丹阳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化验窗口,采用雨伞遮挡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马某口袋内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50元。

        受案后,办案检察官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今年4月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以及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规定,依法对颜某某审查起诉。

        目前,此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张磊 丹检轩 胡四荣)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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