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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窨井伤行人管护单位担重责

发布时间:2013-08-09 10:1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下班骑车路过路面一无盖窨井,不料车轮被“咬”,倒地受伤。气愤的受害人将路面管护单位告上法院,获得赔偿。

        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王某下班骑电动车经过句容市郊某变电所门口时,因为天黑视线不清,王某没有注意到车子的正前方有一个无盖窨井,行至该窨井处车轮被“咬”而跌倒。

        后经查看,王某头及肢体外伤,电动车也遭到损坏。治疗期间,王某共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同年10月,王某支付了车辆修理费845元。

        为讨个说法,今年7月,王某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面的管护单位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窨井设施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管护单位作为窨井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成年人,驾驶车辆对道路状况疏于观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管护单位的责任。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管护单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合计人民币8000余元。

        (刘光亮 陈路)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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