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喝醉后,两摩托车手驾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昨天,侥幸死里逃生的一方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丹阳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012年11月14日中午,李某在朋友家吃饭并喝了点白酒,休息一会,李某认为酒劲已过便驾摩托车离开了。与此同时,吉某驾着一辆轻便摩托车开上103县道,吉某在吃午饭时也喝了点白酒。两辆摩托车在103县道7公里390米处时相撞,吉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脑部也受到损伤。
经血样鉴定,事发当时,李某、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均超过了醉酒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吉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景泊 朱菊霞 刘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