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我帮一家企业发传单,企业让我开具发票然后才能拿报酬,请问这是怎么回事?”日前,市地税局12366热线接到了不少大学生的电话,咨询暑期“打短工”的税务问题。
记者在某留校大学生处看到了一份“发单员”的劳动合同,上面注明了“从事10天发单员的工作,报酬为800元(含税)”。市地税局12366热线专家座席邸熙解释说,发放传单属于提供劳务,按次提供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率为5.6%,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次500元。至于个税则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按次提供不超过4000元的劳务报酬,所需缴纳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这就意味着这位同学不需要缴纳个税。也就是说,扣除应缴纳的税款44.8元,该学生实际能拿到的报酬为755.2元。另据规定,个人提供5万元以下的劳务,凭身份证复印件等即可开具营业税发票。
为什么企业要求开具发票呢?据介绍,现在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越来越规范也越来越“精明”,拿到营业税发票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从而合法地减轻企业的税负。(蔡恒 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