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搭乘酒驾者的车,也要进行赔偿?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后驾车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月初,忙碌了一天的刘某与几个同事相约到一家饭店小聚,半小时不到,五六瓶啤酒外加一瓶白酒就下了肚。从饭店出来,刘某便搭乘了喝得醉醺醺的同事李某的顺风车。然而,车行至某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李某不慎与前方直行的大货车碰撞,导致刘某与李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医院诊断,刘某因事故造成颅骨骨折、腹腔积液、多根肋骨骨折、肝破裂等,共计发生医药费6万多元。出院后,双方为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刘某把同事李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仅能作为民事责任的参考,不能代替民事法律责任认定。刘某明知李某酒后驾车,作为成年人,对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是可以预料,却仍然搭乘,这种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故发生后,刘某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超出保险公司的赔偿部分,李某承担70%,刘某自行承担30%。(兴园 古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