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私下买卖汇票留隐患受票人挂失兑现成空

发布时间:2013-07-21 10:4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为赚差价私下买卖汇票贴现,不承想受票人到银行挂失,导致持票人陈某几十万元无法兑现,而当初将汇票贴现的王某也无影无踪。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票据纠纷。据了解,该院审理的类似诉讼最近有骤然增多趋势。法官提醒,市民私下进行汇票贴现买卖要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家住镇江新区的陈某是窗帘加工商。去年12月29日,陈某的熟人张某称,现在汇票贴现生意很火,半年时间可以获得8分利,并向陈某介绍王某有汇票急需贴现。

        在张某的安排下,心动的陈某和王某见了面。王某称年底急需发工人工资,愿将1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受票人为港星公司、到期日为2013年5月30日的汇票,以28.5万元的价格卖出。

        陈某计算了一下,如果买下可以多赚1万余元,遂拿去给在银行工作的朋友鉴定。经鉴定,汇票真实,陈某于是未签协议也未进行背书,就买下该汇票。

        岂料,陈某还是没有拿到30万元,今年4月20日,港星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汇票承兑的镇江新区建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到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着急的陈某赶紧找王某退票,却发现对方已无法找到。陈某遂持汇票到法院申报权利,并起诉港星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讼争汇票享有权利。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港星公司损失的汇票与陈某所持汇票为同一汇票。

        陈某所持汇票是从案外人买卖取得,没有背书转让,又无法证明其与港星公司有任何交易关系,无法证明其持有汇票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据此,法院认定持票人对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归属港星公司享有,驳回了陈某要求确认票据权利的诉讼请求。

        看到付出的28.5万元或许无法收回,陈某欲哭无泪,后悔不该私下进行汇票贴现买卖。(兴园 陈路)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