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一场车祸,夺去了陆某家庭的幸福,而更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的是,车祸过后的赔偿事宜迟迟得不到解决。
陆某生前为镇江某劳务公司的员工,在一次去河南出差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陆某的妻子与儿女因此向劳务公司提起赔偿诉讼。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底作出判决,劳务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向陆某家人支付56万元,因劳务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陆某的妻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调查查实,被执行人劳务公司虽然有两名股东,但是实际经营者为股东谢某。谢某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没有现实的执行压力,故而消极应对,且劳务公司名下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法官在深入调查中发现劳务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遂以此为突破口。法官根据充分可靠的调查材料,将被执行人的义务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挂起钩来,并且告知其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让步6万元,谢某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