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7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市区从1320元/月上调为1480元/月,丹阳、扬中、句容从1100元/月上调为1280元/月。昨天,市总工会通过新浪官方认证微博发出了新的维权预警信息——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
据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介绍,在实际维权中,不少职工月工资收入从表面上看都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很多企业长期执行12小时工作制,甚至常年没有休息日。职工所谓的高工资,很大一部分是由加班加点工资组成的。劳动者计算自己月收入时,要剔除掉加班加点工资,看看自己的月收入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劳动法》第44条以及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很多职工加班加点,就是为了多赚点钱,结果实际领到手的工资,如果剔除掉加班加点工资,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侵权。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如果企业侵犯了职工的权益,大家可通过三种维权途径:一是要求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协助解决;二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三是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劳动者只有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并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