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加强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政策,日前,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
《办法》规定了征收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等;征收项目资金概算费、评估机构的委托评估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属地有关协助部门的工作经费;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费用。
《办法》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资金概算,综合测算征收补偿成本,合理确定安置房源的价值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征收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资金需求,将征收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划转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专户。征收项目规模较大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补偿资金可按签约序时进度分期到位。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征收补偿资金不足,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前补足资金,保证征收工作的需要。
《办法》同时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正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方可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征收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必须有严格的三级审批制度,即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征收工作人员不得代替被征收人领取各类补偿费用。支付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时,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审批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应齐全。财政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情况,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