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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三个月“离婚”诉求返彩礼

发布时间:2013-06-13 08:4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因为急着完成终身大事,仅仅认识四个月,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就步入“婚姻的殿堂”……近日,丹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离婚”案件,从陌生人到“夫妻”,再到对簿公堂,仅仅七个月时间,李某和王某经历了一场因草率而引发的闹剧。

  年近30岁的王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李某,对方留下了较好的印象遂同意交往。认识四个月后,经过磋商,最终确定由王某给李某父母五万余元彩礼,双方家庭开始筹备二人的婚礼。随后王某为李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余元的结婚钻戒及金项链、金手链等,李某也为王某购买了一枚三千余元的结婚戒指。王家为了儿子的婚礼又陆续添置了新的家具、电器,李家也为嫁女儿购买了床单被套等物品。今年年初,王、李两家挑了一个好日子,举行了一个简短的仪式,二人算是结为了“夫妻”。

  二人一起生活后,朝夕相处的日子很快就将各自的缺点暴露在了对方面前,李某认为王某不如之前体贴细心,不尊重她的生活习惯,王某则认为李某不如婚前温柔贤惠,总之两人越看越不对眼,争吵、辱骂成了家常便饭。三个月后李某搬回了娘家居住。王某觉得忍无可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其彩礼并支付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

  法官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个月之久,其间李某使用王某的工资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故原告王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王某的工资卡款项。

  同时因李某也为举行结婚仪式购置了嫁妆,李某当庭表示不再需要返还在原告王某家的嫁妆等物,故原告王某支付给被告李某的彩礼钱及赠与给李某的金器等财产,依法只能酌情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王某一万元。(景泊 姜蔚 刘莉莎)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高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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