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父子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儿子一怒之下不让父亲进家门,亲戚赶来劝解时场面失控,儿子将汽油浇在屋内外称要同归于尽,亲戚及邻居遂将儿子捆绑住并报警,捆绑儿子的亲友是否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扬中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4名被告免予处罚。
去年1月29日晚,扬中市八桥镇某村,小陈与父亲陈国平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小陈不让父亲推车进家门并将他推倒在地。陈国平气不过,便打电话给哥哥陈国发指责儿子。
此时,何旺、陈继宝、陈继红、王小兵正与陈国发一起吃晚饭(经审理查明,何旺为陈国平同母异父的弟弟,陈继宝、陈继红、王小兵为小陈的堂兄、堂姐及堂姐夫),众人得知情况后,便赶到小陈家,对小陈进行指责,同时希望能劝解双方的矛盾。
不料,双方随后发生争执。小陈冲进屋内,拿出两桶汽油并将汽油浇洒在屋内屋外,扬言要同归于尽。何旺等4人及邻居为防止汽油燃烧造成恶果,便将小陈捆绑住并报警。
事后第二天,小陈去扬中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后又于当年2月19日去扬中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其右侧第9、10肋骨骨折。同月27日,经扬中市公安局鉴定,小陈的损伤构成轻伤。
随后,小陈将何旺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4名被告承担其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6831.49元。
法院审理认为,孝敬父母是做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自诉人小陈与父亲发生争执,何旺等被告作为其家人前去劝解并无不当,为防事态扩大,被告人在邻居帮助下将小陈捆绑。
法院同时认为,小陈的损伤诊断在事情发生20天后,期间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损伤是由其他原因造成,故小陈认为其损伤是由4名被告造成的,证据不充分,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同时自诉人小陈的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