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在全国隐形眼镜市场,丹阳市的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的产品占据了32%的份额。面对“海昌”的知名度与巨大的市场“蛋糕”,台州美视爵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想到了“傍名牌”,海昌公司为此将其告上法庭。25日下午,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视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海昌公司26.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海昌公司于2008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了“海昌”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无论是“海昌”字号还是“海昌”商标,在国内同行中均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010年7月,被告美视爵公司在丹阳市设立营销中心,对其从澳大利亚购进的隐形眼镜进行包装并销售,并在包装盒正面上半部分标注“美国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字样。
法院认为,美视爵公司主观上有攀附海昌公司企业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原、被告在同一区域销售同样产品,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美视爵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美视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海昌”字样,赔偿海昌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合计2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