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图:谢志斌
本报记者 杨佩佩 胡冰心
●调查提示●
如今,商家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往往在消费的过程中受到利益损害而投诉无门。你遭遇过“霸王条款”吗?你认为“霸王条款”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本期调查围绕此话题展开。
当你看到各种各样的会员卡、宣传册页上写着的“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当你购物时瞧见店堂里挂着“打折促销商品、珠宝首饰概不退换”……其实,在不经意间,你已成了“霸王条款”的受害者。诸如此类的“店堂声明”“顾客须知”,在我们的身边比比皆是。由于提供方都是经营者,条款全部由经营方单方面拟订,没有和消费者事先协商确定,带着霸气,因而被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士称为“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可以使经营者暂时占到消费者的便宜,但是从长远看,这样的不平等状况会伤及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不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从而最终影响到经营者的根本利益。
“最终解释权”成为商家“挡箭牌”
市民刘女士在市区某影城办理一张会员卡,看电影可享受五折优惠。可今年情人节,和朋友一起去该影城看电影时,却被告知情人节打折卡不好使,理由是“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一些商家在其会员卡、贵宾卡上明文规定“本公司(商场、店等)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纠纷,该规定就成了商家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
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参与商家的促销活动,或者购买会员卡、贵宾卡,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商家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绝不是最终裁决。
手机“三包”期内出问题要收“磨损费”?
市民钱先生向本报反映,春节前在市区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由于手机在几个月里连续出现了两次性能故障,按照国家对手机“三包”的规定,商家为其更换了同型号的手机,可是在钱先生前去更换新手机时,店主却以厂家要求为由,向钱先生收取了100元的手机“磨损费”。
记者了解到,国家在手机“三包”规定的第13条明确:“手机符合换机规定时,应免费更换。”当厂家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该手机厂家和商家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最低消费额”到底合不合理?
不少市民在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去茶吧、咖啡馆消费时,被告知必须消费满一定的金额才能进包厢。也有市民表示,不仅如此,曾经去宾馆、酒店选择包厢消费时,也被告知必须消费多少元以上(酒水除外),方能进包厢进行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到宾馆、酒店等用餐,消费多少应由消费者决定,店家设定最低消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房地产业:条款太霸道,权利不对等
有市民向本报反映,我市有少部分房地产、物业公司和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仍有许多“霸王条款”。例如业主接房,开发商强行要求业主向物业公司预交半年或者一年的物业费,否则不交钥匙等;购房时必须缴纳一定的购房意向金,如果不买房,意向金概不退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广大业主服务,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应坚持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能设立以上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霸王条款”。
合力擒“霸王”,我们一直在行动
工商人员深入商户宣传诚信经营。文雯 摄
“概不退卡”“最低消费”“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在自己消费的过程中,也许已经被“霸王条款”。那些看似很有道理的条款,其实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从去年“3·15”至今,一年来,我市工商部门着力对“霸王条款”进行整治行动,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尽管如此,“霸王条款”仍隐藏在多个行业的消费行为中,律师表示,法律的缺失是“霸王条款”难以根治的主因。
工商部门有效整治四大类“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简单地说就是一方加重对方责任,减少自己责任的格式合同,从去年“3·15”至今,一年来,我市工商部门着力对市场上存在严重的“霸王条款”进行整治,“主要有四大类,包括旅游合同,预付费行业,自来水滞纳金以及商家解释权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在跟团旅游的过程中,特别是年龄超过70岁以上的老年团,有时会遭遇增加费用,更换景点,降低住宿、餐饮标准等方面的“霸王条款”,工商部门专门对此进行整改。
在美容美发等预付费行业中,很多消费者因为美容后达不到预期效果,要求赔偿或退款,遭遇店方拒绝,“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去年几起预付费投诉最终都得到了赔偿。”该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办卡消费的过程中,要慎重看清每一个条款。
“自来水滞纳金是很多人不了解的一项‘霸王条款’,目前在丹阳、扬中等辖市区已经展开整治,很快会在市区开展。”该负责人介绍,在用户用水的过程中,即使因各种原因忘记缴纳水费,自来水公司也无权扣取滞纳金,而是应该跟客户沟通,征得用户的同意,“在市民最为关注的商家解释权方面,经过整治,大型商场、超市等基本不会再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类的字样,市民在这方面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在提高。”
法律的缺失成“霸王条款”难以根治主因
尽管相关部门一直在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但“霸王条款”仍隐藏在多个行业的消费行为中。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秋言表示,法律的缺失是“霸王条款”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商家一旦形成行业内的“潜规则”,消费者便很难撼动。
陈秋言表示,虽然目前工商等部门对“霸王条款”有监管条例,但涉及旅游、银行、通信等具体行业时,又有其具体部门负责,“特别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因为他们的特殊性质,强迫消费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像自来水滞纳金等,如果不缴款,家里就面临着无水可用的尴尬境地,消费者除了接受,别无选择。”陈秋言说,多部门的交叉管理必然带来利益上的纠纷,而垄断行业更是“霸王条款”的“重灾区”,亟须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制。
(刘长宝 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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