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市两级法院在近日集中处理了一批消费维权案。
案例: 油品质量差汽车受损伤
2012年11月23日,市民魏某到市区某加油站处加油,当天便发现平常操控自如的爱车总打不着火,第二天早晨车更是直接熄火。经查,因加油站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魏某的车辆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经协商,加油站同意将车辆送去4S店进行检测与维修,所有费用由加油站承担,加油站另外给魏某相应的补偿款。11月28日魏某维修后,加油站认为修理金额中有明显不属于维修发动机项目的费用,因此不愿支付维修费用及相应补偿。
魏某诉至润州法院,要求加油站支付维修及赔偿费用15000元。承办法官邀请消协工作人员,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再次共同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过多次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加油站赔偿魏某各项损失12000元。
案例: 勾兑低价酒赚钱被处罚
2011年年底开始,张某自行利用回收的白酒瓶和包装盒,采用勾兑的手段将低档白酒灌装为“天之蓝”、“国缘”等高档白酒,雇佣驾驶机动车在南京江宁、句容等地销售,共计销售伪劣白酒275箱,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1万元。司机刘某在明知张某销售的系假冒伪劣白酒的情况下,仍帮其运送,参与销售共计263箱,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句容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刘某在白酒销售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和刘某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提醒: 消费时保留凭证方便维权
市中院民事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市消费维权案件数量有所上升,涉及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相关案件多发说明市民的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其中,不少案件法院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
专家提醒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应注重保留发票等相关凭证,一旦出现问题,也可方便维权。全市两级法院也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处理维权案件,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仲苑 谢勇)